民法典中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违背他人意愿、具有持续性或反复性、造成他人心理不适或困扰。 具体认定需结合行为方式、主观恶意及实际影响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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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他人意愿
骚扰的核心特征是被骚扰方明确或通过行为表现出拒绝态度。例如,反复发送不受欢迎的信息、强行邀约等,即使未使用威胁语言,只要对方明确反感,即可构成骚扰。 -
行为具有持续性或反复性
单次偶发行为通常不构成骚扰,但长期跟踪、频繁拨打电话等重复性行为可能被认定。例如,连续多日蹲守他人住所,即使未直接接触,也可能被视作骚扰。 -
造成实际心理困扰
需结合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如导致恐惧、焦虑、影响正常生活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作为证明骚扰后果的证据。 -
行为方式与主观恶意
带有性暗示的言语、肢体接触等更易被认定,但非性别化的恶意干扰(如网络诽谤)同样适用。行为人是否故意无视对方抗拒是关键。
提示:遭遇骚扰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如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并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求助。民法典为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具体案件需根据细节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