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是保障司法公正、规范举证责任的核心文件,其核心亮点包括:明确当事人举证义务、细化自认规则、强化法院对举证的指导作用,并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为数字化时代的诉讼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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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法院指导
当事人需主动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法院有义务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确保举证公平性。 -
自认规则的完善
一方对不利事实的明确承认或默示承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仍不否认)均产生法律效力。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除非明确排除或当场否认。 -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适应信息化趋势,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要求其生成、存储、传输过程需真实完整,为网络纠纷等新型案件提供证据支持。 -
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强调证据交换的强制性,要求双方在庭前充分披露证据,避免“证据突袭”。质证阶段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充分辩论。
总结:该规定通过细化操作规则、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提升了诉讼效率与公正性,尤其注重技术与法律衔接,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了清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