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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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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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范围
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仲裁裁决及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外国法院承认的判决/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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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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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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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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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需经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
二、执行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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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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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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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需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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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通过通知、公告或媒体公开执行流程、费用标准及风险提示,但涉及国家秘密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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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保障
- 执行人员需主动告知当事人执行进展、财产调查结果及权利义务。
三、被执行人责任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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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制消费令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处拘留、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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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下级法院不执行上级法院裁定/决定的,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其他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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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 :需审查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由合议庭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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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 :公开收费标准及减免条件。
以上规定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保执行工作依法、透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