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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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只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均应登记立案,杜绝拖延立案、选择性立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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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为主
重点审查起诉状是否包含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证据等基本要素,不进行实质性法律判断。
二、具体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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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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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需具备主体资格、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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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需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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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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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诉状样本并接受口头起诉(需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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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诉状需包含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证据及证人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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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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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诉状后立即登记并出具凭证,注明收到时间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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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不全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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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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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案件保障
坚持法定管辖原则,严禁人为扩大或限制管辖,杜绝以刑事犯罪为由拒绝受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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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与再审案件
对抗诉、再审等案件需依法登记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四、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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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登记立案制强化司法公开,确保当事人诉权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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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立案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