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定暂行规定是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核心文件,明确要求鉴定需遵循合法、独立、客观等原则,且由法院统一委托或指派专业机构完成,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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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规定强调司法鉴定必须符合合法、独立、公开,以及客观、科学、准确的要求,适用于诉讼中需通过专业分析查明事实的案件。所有鉴定需由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执行,避免当事人自行委托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 -
鉴定机构与人员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及有条件的中级法院设立独立鉴定机构,新建机构需经最高法批准。鉴定人需具备专业资质,享有了解案情、勘验现场等权利,同时承担保密义务和出庭作证责任。若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必须主动退出。 -
程序规范与质量控制
鉴定流程包括书面委托、材料审核、方案制定及结论出具,疑难案件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对重新鉴定情形(如程序违法或结论矛盾),需由上级法院机构复核。取样或身体检查时,需通知当事人到场,异性检查需有女性工作人员监督。 -
责任与费用透明化
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追责;费用按国家核定标准收取,杜绝乱收费。法院还可对鉴定文书、医疗记录等材料进行文证审查,进一步保障证据可靠性。
提示:司法鉴定是诉讼关键环节,其规范性直接影响判决公正性。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委托程序,并对违规鉴定行为及时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