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若干规定通过“四个统一”实现司法拍卖透明化与公正性,核心包括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取消机构名册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及严格监督机制。​

  1. ​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
    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管理评估拍卖工作,隔断执行人员与拍卖机构的直接关联。采用随机方式选定机构,涉国有资产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平台竞价,证券类资产由证券交易所实施,确保流程公正。

  2. ​取消机构名册制度​
    不再编制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凡具备政府许可资质的机构均可参与摇号,促进公平竞争。资质等级由高级法院结合地方实际确定,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3. ​全流程信息公开​
    拍卖前需通过统一平台发布标的详情,成交后公示结果。严格保密竞买人信息,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求披露标的瑕疵及占有情况,保障竞买人知情权。

  4. ​动态监督与追责​
    法院对评估拍卖活动全程监督,发现评估失实、拍卖瑕疵等情形可取消机构资格,并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各高级法院可制定细则,报备后实施。

​提示​​:该规定自2012年施行,后续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等补充文件细化操作,建议关注地方高院实施细则及最新司法解释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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