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诉前鉴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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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愿原则
诉前鉴定需经当事人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时征得其他方同意。法院调解组织可协助释明、审核材料并推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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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启动条件
若案件涉及国家利益、身份关系、恶意串通等法定情形,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二、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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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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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明确待证事实为专门性问题且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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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审查关联性、必要性及鉴定机构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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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实施
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调解组织可承担辅助性工作(如材料审核、鉴定书送达)。
三、费用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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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预交,具体由法院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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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程序衔接
诉前鉴定结果可作为调解依据,若调解失败则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四、禁止重复鉴定
明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委托鉴定,以节约司法资源。
总结 :诉前鉴定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为辅,严格遵循自愿、必要、专业原则,确保程序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