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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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计算,旱田约5.3万-17.6万/亩,水田约9万-31万/亩,菜田约15万-47.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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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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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5倍至8倍(如林地约13.8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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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13.6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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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3倍至5倍(约2.1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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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
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倍。
三、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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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 :按当季产值的30%-100%补偿(如粮食作物不补偿,经济林木按实际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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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 :由设区市制定标准(如仓房920元/㎡,砖瓦房2400元/㎡等)。
四、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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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护价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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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具体片区可查询自然资源部官网。
五、分配原则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农户;无使用权或未发包土地的补偿费归集体统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