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是招投标流程中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的法定环节,核心价值在于确保公平透明(不少于3日)、接受社会监督(异议可书面提出)、明确法律效力(非最终结果)。以下是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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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的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需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公示其名称、排序及评分,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国有企业或政府采购项目通常需同步在指定媒体发布。 -
公示内容与形式
- 必须包含: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核心信息
- 常见渠道:招标公告平台、交易中心网站、采购网等
- 电子化趋势:部分省份已实现与信用中国平台数据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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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机制
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需附证明材料。招标人应在3日内答复,若异议成立需重新评标或招标。注意:匿名投诉通常无效。 -
与中标公告的区别
- 公示期:前置程序,候选人可能有多个
- 中标公告:最终结果,具有合同约束力
两者时间间隔通常为公示期满后5-15个工作日。
提示:投标人应每日监控公示信息,异议需把握时效;招标人需留存完整答复记录以备审计。公示期既是监督窗口,也是风险防控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