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公示期结束后原则上不能随意废标,但若公示期间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如投标文件造假、串标等法定情形),即使公示期结束仍可依法废标。 关键点在于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废标条件,且需通过合法程序处理,否则中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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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废标情形的优先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废标需基于实质性违规,例如投标文件缺失关键信息(如未盖章、无共同投标协议)、虚假材料或串通投标。此类问题若在公示期内被发现,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投标;若公示期结束后才暴露,需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解决,而非直接废标。 -
公示期的法律意义
公示期是异议申诉的关键窗口,通常工程类项目不少于3天,政府采购类长期开放质疑渠道。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未发现问题的,视为结果无争议。结束后单方面主张废标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被驳回,除非提供新证据证明违规影响公平性。 -
例外情况的操作路径
若公示期后确需废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规行为足以推翻原评标结论(如行贿、资质造假),二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重新评审或招标。例如,招标方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证据,由监管部门裁定是否启动废标程序。
废标决策需严格遵循法律框架,公示期后操作风险较高。建议招标方在公示阶段加强审核,投标方则需确保文件合规,避免争议。若遇复杂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