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一个月才公示中标结果是否合法,需结合项目类型和地方法规综合判断。 关键点在于: 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常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后3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全国性规定)或10日(如福建等地方特殊要求);②若因异议处理、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延迟,可能不违法;③无正当理由拖延一个月则涉嫌违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分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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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要求
全国性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并尽快确定中标人。部分省份(如福建)进一步要求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日,但未明确允许长时间间隔。 -
合法延迟的情形
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或投诉,招标人需暂停流程并处理(答复期3日),此时延迟具有合法性。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暂停(最长30日)也可能导致合理延迟。 -
违规风险与后果
无合理理由拖延一个月公示中标结果,可能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及时性原则”,导致投标有效期超期、保证金纠纷等问题。投标人可据此投诉,甚至主张中标无效。
总结提示:
招标人应严格遵循法定时限,确需延期的需留存书面证据(如异议处理记录)。投标人若遇不合理延迟,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查询或投诉,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