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仍可提出质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关键点在于:①法律允许对中标结果的程序合法性或实体性问题提出异议;②超过公示期需通过投诉渠道而非质疑程序;③需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违规行为影响结果公平性。
分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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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后10日内提出投诉。公示期结束不等于**通道关闭,但投诉需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如串标、资质造假等)。 -
质疑与投诉的区别
- 质疑:通常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招标人提出,形式较灵活;
- 投诉:超期后需向行政监督部门(如财政局、住建局)提交书面材料,需附带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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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关键
- 证据有效性:如招标文件矛盾、评标分数计算错误等书面证明;
- 时效性:虽无公示期限制,但需在知悉问题后及时行动(一般不超过法定投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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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恶意投诉可能面临反索赔,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胜诉可能性后再启动程序。
总结建议
若发现中标结果存在重大问题,即使公示期结束,仍可通过投诉维护权益。重点在于证据充分性和程序合规性,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以提高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