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计算规则
- 起始时间:公示期从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的次日开始计算。例如,若评标报告于10月1日送达,则公示期从10月2日开始。
- 结束时间:根据《民法总则》第201条规定,期间计算不包括开始当天,因此3天公示期的最后一天为10月4日。
注意事项
- 公示期必须连续,不能中断或分段计算。
- 若公示期内遇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公示期内,但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仍需继续计算。
- 公示期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需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示
确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公示期,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程序瑕疵或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