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的3天期限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招投标程序的连续性和透明度。关键点包括:法律明文规定“3日”为自然日、公示期不可因节假日中断、招标文件特殊约定除外。
-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须在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3日”指连续的自然日,包含周末或法定节假日。
- 实践惯例:若无招标文件特别说明“工作日”,默认按自然日计算。例如,1号开始公示,则2号至4号为公示期,即使含休息日也需完整执行。
- 例外情况: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3个工作日”,则需排除休息日,但此类情况需提前公示并符合行业规范。
-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含休息日)均可提出异议,招标方需在3日内答复,进一步强化了自然日的计算逻辑。
提示:投标人应仔细核对招标文件条款,确认公示期计算方式,避免因理解偏差错过异议时效。招标方需严格依法执行公示,确保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