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时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若未依法出具可能涉及以下原因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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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不符
若报案内容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情节轻微、证据不足等),公安机关可能直接不予立案,无需出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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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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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明理由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拒绝性决定需明确说明理由、依据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若仅告知结果而无具体说明,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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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时,应依法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如“证据不足”“不属于犯罪”等),以便控告人后续申诉或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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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或徇私
极少数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因个人私利或违规操作故意拖延、拒签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此类行为可通过行政监督或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救济途径 :
若公安机关未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或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投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