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后决定不立案时向控告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其核心规定包括:必须在3日内送达控告人、需明确法律依据,且控告人可7日内申请复议或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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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条件
仅针对有明确控告人的刑事案件,若案件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情节显著轻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民事纠纷、自诉案件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形无需出具。 -
时限与程序刚性
公安机关需在审查期限内(一般3-30天)作出决定,超期未答复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决定不立案后,必须3日内书面通知控告人,未按时送达属程序违法。 -
救济途径
控告人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可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若仍不立案,可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直接通知立案。 -
内容规范
通知书需载明案件基本信息、不立案法律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复议权利,格式需加盖公章并由控告人签收存档。
提示:若公安机关未依法出具通知书或超期处理,保留回执等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