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却不撤案,主要因司法程序阶段差异、权力主体分工不同及案件性质特殊性。关键亮点包括:不起诉决定属审查起诉阶段结论,撤案权归属侦查机关;法律监督制衡需要;保留后续追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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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主体与程序阶段不同
不起诉决定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标志着案件在检察环节终止。撤案则是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职权,需由原办案单位根据新证据或情况主动启动。两者分属不同诉讼环节,检察机关无权直接撤销侦查机关立案,体现司法权分工原则。 -
法律监督与程序制衡要求
不撤案能形成司法环节间的监督闭环。若检察机关直接指令撤案,可能削弱对侦查权的制约。保持案件未撤销状态,可督促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纠正程序瑕疵,同时为案件重启保留制度接口。 -
特殊案情需保留程序空间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保留案件档案便于发现新证据后重新移送审查;涉及多罪名案件,部分事实可能需另案处理;另一些案件虽不构成犯罪,但需移送行政处罚,保持立案状态可衔接后续处理程序。 -
当事人权益保护与社会风险防范
不撤案状态可限制被不起诉人重复实施同类行为,尤其适用于情节轻微但具有社会危害风险的案件。该措施避免“一撤了之”导致的执法随意性,强化法律实施的严肃性。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未撤案,是司法程序衔接与权力制衡的体现。公众需理解该机制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平衡多方权益的重要作用,具体案件进展应以司法机关正式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