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发1998年15号文件是民政部与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文件,核心内容为规范移交程序、明确待遇标准及落实中央“军队不经商”决策。其亮点包括:覆盖范围限定为军队撤销企业的非军籍职工,档案审查与接收流程严格,退休费计算采用“基本工资40%核入基数”标准,并要求1999年4月底前完成全国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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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与目标
该文件是落实1998年中央军委“军队不经商”改革的关键配套措施,旨在解决军队企业撤销后的职工安置问题,确保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与社会保障衔接。 -
核心规定与执行细节
- 人员范围:仅限军队移交、撤销企业的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不含军籍人员。
- 档案审查:由省军区后勤部统一审核,民政部门最终接收并发放安置通知书。
- 待遇标准:依据1992年23号文件,退休费基数按基本工资的40%核定,超额部分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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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影响与时效性
文件明确要求1999年4月底前完成全国安置,强化了地方政府与军队的协作责任,成为军队社会化保障改革的里程碑。
提示:若需查询具体安置计划或地方实施细则,建议联系属地民政部门获取最新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