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后不能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终结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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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销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将终结执行程序。此时,申请人不能再次申请执行,除非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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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执行程序将失去依据,法院将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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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其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且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其他义务承担人,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法院将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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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如果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中,权利人死亡,执行程序将失去意义,法院将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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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其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没有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执行程序将无法实现债权,法院将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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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也可以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后,由于执行程序已经结束,且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终结情形,所以不能再次申请执行。如果申请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重新提起诉讼,通过新的判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