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后,如果对取消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
申请复核: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对取消试用期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取消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
提出申诉:如果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公务员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
法律救济:公务员如果认为取消试用期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上述救济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渠道: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渠道反映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请求对取消试用期的决定进行复查或纠正。
-
组织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可以通过组织程序,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问题,请求对取消试用期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或调整。
通过以上几种途径,公务员可以在试用期取消后寻求相应的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建议公务员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采取的救济途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