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可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①必须真实发生且已核销 ②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 ③需留存完整证明材料备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除金融、小额**等特殊行业外)一般不得税前扣除,仅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方可申报。
分点解析税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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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原则
采用"实际发生制",企业需提供债务方破产、注销、死亡等法律文件,或催收记录、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预估的坏账准备金(如按账龄计提)不得税前扣除。 -
特殊行业例外
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可按监管部门规定比例税前扣除**损失准备;小额**公司参照金融机构政策执行,但需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
材料留存要求
必须保存债务合同、催收凭证、对方财务状况证明等资料。若采用清单申报方式,每年汇算清缴时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关联交易限制
关联方之间的坏账损失,需提供独立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法院文书、仲裁结果),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调整。
总结提示: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坏账核销流程,区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纳税调整风险。金融类企业需特别注意行业特殊政策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