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债务人破产、死亡或逾期3年以上等情形,且需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并留存专项报告备查。以下是具体要点:
-
债务人主体资格灭失:若债务人依法破产、关闭、死亡或失踪,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可凭法院公告、工商注销证明或公安机关证明等材料确认损失。
-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需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如法院终止执行文书),会计上已计提坏账,并出具专项说明报告。特殊情况下,逾期1年以上且单笔不超过5万元(或年收入万分之一)的款项也可适用。
-
不可抗力或债务重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或经法院批准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后仍无法追偿的,需提供受灾声明、债务重组协议等证据。
-
证据材料要求:必须留存外部法律文件(如判决书、仲裁书)、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债务人声明等,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自2018年起,相关资料改为企业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企业需注意,已扣除的坏账损失若后续收回,应计入收回当期应税收入。跨境坏账损失需分开核算,境外机构损失不得在境内扣除。合规备查材料是税前扣除的关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