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被开除(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迟到次数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判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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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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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如经民主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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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如单次迟到超1小时、累计迟到超5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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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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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次数 :多数企业规定 累计迟到5次 或 每月5次 视为严重违纪,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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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时长 :部分企业以 单次迟到超1小时 或 连续旷工3天 等更严格标准作为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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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审查
规章制度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过度苛刻。例如, 单次迟到即开除 或 迟到次数无上限 的规定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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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用人单位应明确迟到、旷工等行为的界定标准,并通过公示、培训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晓。若员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总结 :迟到次数并非一成不变,需结合企业具体规定及合法性判断。建议用人单位制定明确、合理的考勤制度,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