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后,扣缴的税款可以通过特定流程申请返还。以下为详细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1. 明确作废条件
发票作废需满足以下条件:
- 作废时间限制:发票必须在开具当月内作废。
- 未抄税、未记账:销售方未将发票数据抄入防伪税控系统,也未进行账务处理。
- 未认证或认证不符:购买方未进行发票认证,或认证结果显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不符。
2. 税款返还流程
发票作废后,税款返还需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 提交申请材料: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已作废发票的各联次,以及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 启动退税流程:税务机关核实材料后,启动退税程序。
- 电子税务局操作: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作废代开发票或申请代开红字发票,并查询办理进度。
3. 注意事项
- 无法作废的情形:
- 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已抄税的发票。
- 跨月发票。
- 发票联次不齐全。
- 电子发票与成品油发票特殊规定:
-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
- 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4. 总结与提示
发票作废后税款返还流程清晰,但需严格满足作废条件,并按规定提交材料。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以提高效率。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保操作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