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半月工资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若月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则补偿标准以三倍为限且年限最高12年。关键亮点包括:补偿基数按应得工资计算(含奖金津贴)、支付时限为工作交接完成时、特殊情形下补偿年限可能受限。
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需遵循以下规则:
- 工作年限折算:精确到月,例如工作3年7个月按4年计算,3年4个月则按3.5年计算。
- 工资基数范围: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准,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收入。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按最低工资执行。
- 高收入者限制:月工资超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金额和年限分别受三倍工资和12年上限约束。
以下情形可能影响补偿适用性:
-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需支付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需补偿。
- 违法解除:若用人单位违反程序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主张双倍补偿。
- 特殊终止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补偿。
提示:劳动者需留存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确保补偿计算准确。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支付,避免纠纷。实际案例中,补偿金额可能因地区细则或争议调解结果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渠道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