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主要围绕政策目标、实施主体、土地管理、补偿安置等方面展开,具体如下:
一、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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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标
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功能,改善居住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改造实现村改居、农转非、群众永久安居,并配套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
二、实施主体与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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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实施,市规划局、发改委、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协同推进。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政府办理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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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作
建委、财政、审计、国土、房地产等七部门共同参与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规划审批等环节,确保项目合规性。
三、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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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与供应
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集体土地需办理征收申报。土地通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增加城市可开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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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与市规划局联合编制,拆迁安置房与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或招拍挂方式供应,商业用房按比例配置(4%)。
四、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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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实物安置需就地、就近,优先保障常住人口。符合条件者可按人均30平方米产权调换,并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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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障
失地农民按《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执行,特别困难家庭可获经济救助。
五、监督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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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
前期开发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核定后支付,征地拆迁补偿由市土委会审定,确保资金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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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督
各区政府督促开发单位按期开工、竣工,市规委会对规划方案进行审定。
说明 :以上内容综合自2022年最新版规定及后续执行文件,未包含2016年前版本中与现行政策冲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