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主要针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一、核心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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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处罚
持有烟草专卖品许可证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由烟草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
- 收购价格标准 :涉案烟草制品由烟草局以市场批发价格的70%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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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若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等),将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行处罚。
二、法律依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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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明确区分了“无证运输”与“无证生产”等不同违法行为,确保处罚的针对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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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定市场批发价70%的收购标准,平衡了执法威慑力与市场流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