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通过与实施
- 通过日期:1991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
立法宗旨
- 目的: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修正
- 修正历程:该法在施行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正,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最新修正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内容
- 专卖品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
- 专卖管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相关法规
- 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和延伸。
通过上述信息,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并在之后经历了多次修正,以确保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该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