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烟草公司及相关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基本处罚原则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若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罚款金额按进货总额的5%-10%计算。
二、具体处罚标准
-
罚款比例
-
一般情况:5%-10%
-
特殊情况(如单位违法):8%-10%(如上海凯斯宾馆、金园台酒业等案例)
-
个别案例可能执行更高比例(如10%),如黄志光案(10%)。
-
-
适用对象
- 仅针对未通过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不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如销售假烟、串码烟等)。
三、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四、补充说明
-
违法所得将依法没收,罚款不因是否主动配合调查而减免。
-
企业或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