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法规,其核心内容可概括如下: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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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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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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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管辖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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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市、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处《森林法》等法规规定的案件,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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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违法行为需具备事实基础、法律定性,并需经初步调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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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规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调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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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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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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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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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审批
法制机构对调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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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具体幅度根据情节确定。
四、送达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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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确保当事人知晓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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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障处罚决定落实。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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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包括《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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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该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林业行政处罚的“黄金法则”,确保了执法的规范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