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单位名义进行举报的奖励规定如下: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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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
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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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若未作罚款处理,则奖励1000元。 - 其他隐患(如森林消防、山洪灾害等) :视情节给予100元或500元奖励。
二、特殊情形处理
- 同一区域重复举报 :在6个月内举报同类型一般事故隐患的,不再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 :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隐患时,奖励金额在基础标准上浮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领取与期限
- 举报人需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可延长至30日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