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核心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并强调“公平补偿”原则。 具体补偿标准因房屋用途(住宅/非住宅)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均需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确保被征收人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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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专业评估机构核定。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专家鉴定。 -
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
- 搬迁费:住宅通常按户补偿(如1500元/户),非住宅(商业、工业等)根据设备迁移成本或面积计算。
- 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按房屋面积和地段发放(如每月每平方米20元),或提供周转用房。货币补偿或已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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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用房按评估价的5%、工业用房按10%计发,且设有最低标准(如商业不低于300元/平方米)。需结合停产期限和实际效益综合核定。 -
其他补偿与奖励
包括特殊困难补助、提前搬迁奖励等。地方政府可制定额外补助政策,如等价置换、青苗补偿等。
提示:实际补偿需参考地方细则,建议被征收人主动查阅当地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