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表塌陷区的管理规定,综合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求:
一、管理原则与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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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与生态平衡
坍陷区管理需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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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明确
成立地质灾害防治组织机构,由安全矿长主管,技术科、安全科、地测科等协同管理。
二、监测与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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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观测系统
部署地表沉降观测站,实时监测沉降变化,设置专人值守和定期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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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与应急响应
根据监测数据制定预警方案,对可能塌陷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三、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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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隔离与标识
用围栏、警示牌封闭塌陷区入口,设置“塌陷危险区”标识,严禁人员、车辆和牲畜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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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防护手段
对塌陷区进行回填或加固处理,修复或重建受损基础设施,防止次生灾害(如洪水)发生。
四、日常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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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界定与动态管理
根据地质勘探数据动态调整塌陷区范围,绘制《井上下对照图》,及时搬迁或处理塌陷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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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制与审批制度
严格禁止在塌陷区内开展任何生产或民用活动,特殊作业需报主管领导批准。
五、生态修复与长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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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被恢复与土地整治
采用植树造林、土地复垦等措施恢复生态环境,对重度塌陷区进行重新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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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信息管理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定期更新观测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与动态管理。
六、相关标准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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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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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表沉降程度(小于1米、1-3米、大于3米)划分塌陷区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以上规定需结合具体矿区实际情况调整,确保与《煤炭法》《煤矿防治水细则》等国家标准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