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于30天
关于房屋征收公告的时间法律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告的最低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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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 应当及时公告 ,且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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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 若征收补偿方案需组织公众意见征求,该阶段需单独计算不少于30日的公示期。
二、公告内容要求
公告需载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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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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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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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具体内容
三、其他相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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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一般为 2年 ,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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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程序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等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需在公告发布后 10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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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签订
补偿方案经修改后,被征收人需在 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完成搬迁。
四、地方性规定
部分地方可能对公示期限作出更具体规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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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作出后10日内完成调查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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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实施征收
总结
房屋征收公告的法定最短公示期为 30日 ,具体时长可能因地方政策或征收程序不同而有所调整。若涉及复杂补偿方案,需额外组织论证和听证会,延长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