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的四个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主权性、全面性、责任性和技术性。 其中,主权性明确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全面性覆盖基础设施、数据、行为等多维度管理;责任性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技术性强调以技术手段保障安全。以下分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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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性特征
法律首次将“网络空间主权”写入条文,规定中国境内网络活动需遵守本土法律,境外主体若危害我国网络安全也将被追责,体现国家在网络治理中的主导权。 -
全面性特征
监管范围涵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及普通用户,涉及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违法内容治理等全链条,形成立体化管控体系。 -
责任性特征
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设定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倒逼责任落实。 -
技术性特征
鼓励研发自主可控的安全技术,要求采用加密、漏洞修复等技术措施防御风险,同时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体现“以技术治网”的立法思路。
网络安全法的四大特征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网络治理框架,企业及个人需主动适应合规要求,技术研发与制度落实并重方能有效应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