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报告时间要求如下:
一、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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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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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需在 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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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况紧急,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向上级部门报告,不受1小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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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如化工、重大事故)可能有24小时报告要求,但此为特定场景,非“一般事故”范畴。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上述时间要求及补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