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间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搜索结果,具体如下:
一、基本提交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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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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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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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日内 做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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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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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下的延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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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长限制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120日 (即60日+60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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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因素 :若事故调查涉及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提交期限内。
三、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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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报告需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整改建议等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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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特殊延期需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法律依据
以上规定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范。
(注:搜索结果中提到的“180日”或“120日”等说法可能与对条例的误解有关,实际以最新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