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调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级负责,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牵头,其他等级事故按伤亡和经济损失由相应层级的监察机构组织调查组。关键亮点:事故等级决定调查主体,调查组需多部门协同,并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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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与调查主体对应明确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由国务院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调查;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较大事故(3-10人死亡)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调查;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可能委托地方政府或事故发生单位处理。伤亡人数变化可能调整调查权限。 -
调查组组成与原则
调查组需包括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并邀请检察院参与,专家可协助。核心要求是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责任人员未处理、整改措施未落实、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
调查程序与时效性
事故报告需1小时内逐级上报,调查组须60日内提交报告(特殊情况可延60日)。现场保护、证据固定、伤亡统计等环节需严格规范,逾期未完成需书面说明。
提示:企业需配合调查并落实整改,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了解调查报告。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分级调查机制旨在精准追责、防范同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