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核心要素,其基本特征可从多个维度进行概括,综合权威资料整理如下: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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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认可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指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典》);认可则指国家承认已存在的社会习惯法、判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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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力保障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的执法活动。例如,公安机关逮捕、法院判刑等均依赖国家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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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适用性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人人必须遵守,无特权存在。如《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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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规范性
法律明确界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结构规范行为。
二、其他相关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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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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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中立性 :司法裁判应超越个人情感,仅受法律和事实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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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 :法律实施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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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 :由完备的法律规范、实施机制、监督体系等构成有机整体。
三、特征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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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认可性与强制力 :国家通过强制力保障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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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与权利义务 :普遍性通过明确权利义务实现,确保社会成员知晓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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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与公正性 :严格程序保障法律实施的公正性,避免权力滥用。
以上特征共同构成法律的核心属性,既体现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本质,也反映了其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