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N+1”中的“1”指的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其计算标准为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特定情形,且与工作年限补偿(N)相互独立,不包含离职当月正常劳动所得工资。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即“1”):劳动者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计算标准:“1”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上个月的工资确定,而非前12个月平均工资(N的计算基数)。例如,上月工资8000元则“1”为8000元,与工作年限无关。
- 适用条件:仅当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且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时触发。若已提前通知或协商解除,则无需支付“1”。
- 常见误区:“N+1”是约定俗成的计算方式,非法律术语。实际包含经济补偿金(N)和代通知金(1),两者性质不同,需分别计算。
理解“1”的含义有助于劳动者合理**,用人单位则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避免劳动争议。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