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
这条规定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包括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实施这些行为。法定代理人通常是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
此外,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