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条规定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包括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和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适用这一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超过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通过法院的宣告。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宣告,那么他们不能被主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不能主张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代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