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患癌症病休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及医疗期政策,具体如下:
一、病假申请条件
需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医院确诊为癌症等特殊疾病,且需长期病休无法正常上班。
二、医疗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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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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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10年以下: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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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10-2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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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20-30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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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30年以上: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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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如癌症)可申请延长至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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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申请
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可向单位或劳动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但需提供医生证明。
三、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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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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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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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不满10年:本人工资的70%-90%(含癌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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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10年以上:本人工资的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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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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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 通常按日或按月发放,具体由单位与职工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80%)。
四、合同与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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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合同保护
- 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合同期满可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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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理
-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办理退休或病残退休,领取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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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单位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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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