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2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法律界定和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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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定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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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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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条件 :存在需要避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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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条件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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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条件 :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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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条件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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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避险行为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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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条件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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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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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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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责任人的例外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这一条款旨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面临紧急危险时,允许人们采取一定的避险行为以保护重要的权益,但同时也对避险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对自身危险时不能随意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以确保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