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新设添附制度 :
-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明确添附后形成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 :
- 为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
- 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
-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费用问题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 居住权制度 :
- 《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制度,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 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
- 《民法典》简化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修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物权法定原则 :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一原则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
-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物权公示原则 :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物权保护方式 :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以及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促进物权的公平交易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