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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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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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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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通常年满十八周岁,其心智和认知能力相对成熟,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判断,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各类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买卖商品、设立遗嘱等,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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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未成年人虽然在年龄上尚未达到成年标准,但已经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了相对稳定的收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独立生活,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也有了与成年人相近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赋予他们与成年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允许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不同年龄段的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能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