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 有期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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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后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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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本后 (即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也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虽然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通常需要在两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如果符合上述特定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提出再次执行的申请,而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建议在准备第二次强制执行申请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及时提供被执行人所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便顺利推进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