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迟迟不出的情况,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包人责任情形及应对措施
- 发包人未启动或拒绝审计
若因发包人未提交结算资料、拒绝接收资料或恶意迟延提供审计所需文件,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主张按双方签章确认的结算价结算工程款,并可要求工程造价鉴定。
- 审计机关未完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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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审计权责 :若审计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审计(如竣工验收后1年内未出具结论),承包人可主张“突破审计”权,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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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 :承包人可向审计机关投诉或举报其拖延行为,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承包人的**步骤
- 催告与协商
首先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若发包人仍不配合,进入下一步。
- 收集证据
整理并保存与审计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结算报告、审计申请、催告函件、材料清单等,为后续诉讼或仲裁提供证据支持。
- 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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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仲裁 :若协商无效,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鉴定,或要求发包人直接支付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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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审计后的救济 :若因审计机关原因延误,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以工程实际造价结算。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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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约定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需重点关注发包人是否履行了审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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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监督 :若审计机关存在不作为,可结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行政途径追究其责任。
建议承包人在问题发生后尽早采取行动,避免因时间延误影响**效果。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可联系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