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的执法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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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权
对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检查等技术手段强化动态巡查。 -
案件查处权
- 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批地、批矿及未经审批的违法行为。
-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从重处罚。
- 对自然保护地内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破坏生态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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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权
- 依法实施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
- 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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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协调与重大案件处理权
- 协调处理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中央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 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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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与队伍建设权
- 指导和监督下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工作,委托执法监督队伍行使职权。
- 负责行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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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与移送权
- 制止正在实施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协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以上权限覆盖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预防、发现、制止、查处及后续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