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承运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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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或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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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法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导致的,不承担责任。
- 托运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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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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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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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 :
-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托付或者应当托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量。
- 运输过程中货物的风险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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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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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多式联运的责任 :
-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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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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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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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为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建议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双方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确保所有重要信息准确无误,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